黃伯祿的函牘舉隅有三分二篇幅是關於各類教會案件的,也就是說我的論文必然會觸及清代司法制度。
例如:
– 清代地方政府受理案件的程序(信函可代禀呈否?)
– 性質相同的案件教徒涉及其中處理方法是否不同?(例如退婚爭產等)
…
瞿同祖關於清代地方政府的英文著作,取材豐富,但近年出土的檔案,例如寶坻黃岩淡新等地方司法檔案,加深人們對清代判案的認識。黃宗智轉行搞法制史,與滋賀秀三等就清官判案準則有論戰,昨天看了梁臨霞的書,處處以黃宗智為論敵。
不過他們的爭論不影響我,我最留意的是他們對案件的分類,以及對審判準則的討論。我的假設是:教士與州縣官都以相同準則看涉及教徒的案件,不搞 some are more equal.
無論 Paul Cohen, Alan Sweeten, Liang Linxia 等都詳細敘述案件細節,讀起來有點吃力。我不想花太多篇幅翻譯案件,希望能另闢蹊徑,作有意義的比較。
昨天又看到一篇新文章,是關於黃伯祿的另一著作。作者以中國學者與西方漢學家的交往為切入點,這也是我會寫的一部分。她的材料豐富,尤其有不少法文材料,我沒法超越。但我認為黃伯祿無意以漢學家自居,他的著作都以為教會服務為目的,觀察點略有不同。
上海的學者有地利,搜集材料也佔絕對優勢,但暫時仍未見有跟我雷同的研究,我只能以新視角入手,沒有新食材,只好搞fusion。